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金融支持政策出台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1日 阅读次数:268次
最近,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皖江办、安徽证监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一、定期摸排、遴选本地区符合条件、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二、积极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三、对企业因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制有限公司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等产生的有关税,由同级财政以适当方式奖励给原企业股东。四、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五、充分发挥示范区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形式实施再融资。六、企业将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所筹集资金8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其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七、积极支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争取进入全国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八、开展企业上市对接活动,建立企业上市融资专家咨询服务制度。九、积极支持省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在示范区企业上市过程中发挥作用。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申请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十二、鼓励示范区各市建立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用于对本地区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前期费用的补贴。十三、建立上市融资“直通车”制度,简化办理程序。十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企事业上市融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规定,及时兑现落实上市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