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40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1日 阅读次数:277次
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
今年四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下发执行。
《意见》指出:(一)强力推进产业承接载体建设。从2010年6月起连续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集中区建设;示范区内的省级开发区,可依法扩大范围,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集中区和省级开发区中设立合作园区,鼓励发展“飞地经济”。(二)大力支持产业创新升级。制定示范区产业发展目录,目录内投资项目享受国家鼓励类产业相关支持政策;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三)保障建设用地供给。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留15%,专项用于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对投资额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单列。(四)充分发挥税费优惠和.价格政策效应。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示范区内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实行同价;实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六)提高环境承载能力。省财政对集中区内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按每万吨处理能力300万元奖补,新增污水管网建设按每公里40万元奖补。(七)强化人才和智力支撑。鼓励国内高校到示范区联合办学、兴办分校或独立学院,并落实建设用地、规费减免、设施建设、税收等优惠政策。(八)支持内外贸发展。综合利用省级外贸促进资金和中央切块资金,支持示范区培养出口基地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开拓国际市场。(九)强化社会建设和就业服务。建立示范区与皖北地区劳务合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加大对示范区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允许企业经营范围按大类申请核定;允许转移到示范区的企业将原进口设备转到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省发展改革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