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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府部门规划要过“环评”关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7日   阅读次数:456次  

  12月21日,省政府在提交的《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今后,我省凡是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将一律不准审批。这将改变部门规划以前不通过“环评”而实施的不正常局面。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有关政府部门规划要通过“环评”才能审批,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肃处理。如同全国一样,法律实施以来,我省政府部门规划基本没有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12月2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省政府提交的《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在报告中指出,今后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项目,我省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规划部门不得批准规划,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

  报告还指出,我省对2007年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规划“环评”的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将不予受理“环评”审批。越权审批或擅自降低环评文件等级的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记者刘纯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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