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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添“利剑”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7日   阅读次数:513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提请审议

  

  保护妇女政治权利、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性骚扰说“不”……连日来,首次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成为常委会成员、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问题突出亟待修法

  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保障我省妇女权益起到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出现许多突出问题,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的最基本权益,强化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省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城乡妇女参与政权建设程度普遍较低,农村女童辍学现象严重、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薄弱、农村妇女、离婚妇女和丧偶妇女财产权益难以保障、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问题十分突出。根据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修改已经实施12年的《实施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省妇儿工委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按照立法要求认真审查,书面征求省财政、教育、劳动、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意见,先后召开立法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和企业、乡镇及基层干部座谈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赴外省考察,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修订草案》,11月2日,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

  亮点突出保护权益《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写入保护妇女政治权利、财产权利、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禁止性骚扰等各项规定,亮点引人关注。

  尽管近年来我省妇女参政有了较大进步,女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省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不少于30%%,市县、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妇女不少于25%%;村民、居民代表会议代表妇女应当占25%%以上。此外,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备女性领导成员也提出原则要求,充分保障妇女参政权利。

  性骚扰和家庭暴力是妇女人身权利受侵犯的突出问题,但由于之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性骚扰”定性,对家庭暴力也更多停留在调解上,致使许多妇女有苦难言,有冤难诉。《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文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未经性骚扰受害妇女同意,大众传媒不得报道受害妇女姓名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2004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对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积极作用。统计显示,2004至2006年,省妇联接待的家庭暴力投诉占婚姻家庭类案件投诉比例从30.5%%下降到27.5%%,但家庭暴力现象仍没有得到遏制。《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妇女实行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妇女救助站进行救助。

  省人大常委会成员、人大代表审议认为,首次在地方立法中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并规定法律责任,使妇女人身权利保护变得具体而实在。

  此外,《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还对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教育、财产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曹显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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