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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法优化投资环境 严处侵害投资人合法权益者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7日   阅读次数:3319次  

  为优化投资环境,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11月3日审议通过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条例》从政府服务、政务信息公开、行政审批等诸多方面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规定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一次,行政、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均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违者将受严处。

  《条例》规范了检查的备案制度、协调制度和检查通知书、检查登记簿、检查报告制度,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次数。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并在实施检查30日前报同级政府企业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如投资者和企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指导措施予以告诫,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干扰投资者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行政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政府法制机构吊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证件。(朱晓刚 吴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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