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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覆盖范围扩大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7日   阅读次数:357次  
昨天,省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规定,我省从今年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同时调整和做实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当期储存额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

    非在编人员纳入养老险

    此次文件扩大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首次明确被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文件规定,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等困难人员以及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按政策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自本决定实施起2年内,应主动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原则上为从补缴之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费率为单位20%、个人8%。补缴时间以不影响个人账户建立为前提,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1996年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时起补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本《决定》实施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

    参保企业要应缴尽缴

    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为20%,目前高于20%的地区要逐步降低比例,最终达到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每年要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偿。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在5年内缴费基数达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文件强调,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稽核与监察,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对拒报、瞒报和少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破产、改组、改制时,要保证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另发给调节金。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数额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点评

    据介绍,以前基础养老金统一按照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计发,此次改革把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都算进去了,这意味着今后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大,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将越多。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点评

    以前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现在将计发月数细化,与退休年龄挂钩,若50岁退休,则计发月数为195;55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70;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以前50岁和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都是相等的,此次改革将意味着退休年龄越迟,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越大。

    △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以前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种的,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应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但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点评

    以前调节金的发放统一为每月发给50元,此次改革将在5年内逐步取消调节金。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按有关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计算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至2005年。过渡期内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含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另发给调节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06~2010年)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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