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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规定招公务员要考普通话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9日   阅读次数:539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昨天,《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办法对公务员使用普通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除在公务活动中要讲普通话外,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等也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办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在新录(聘)用有关岗位人员时,也应考核录(聘)用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办法还对一些职业的普通话水平达到的等级提出了具体标准,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对尚未达到标准的,办法要求其所在单位进行培训,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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