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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九项措施助推民营文化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4日   阅读次数:714次  

一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按照 “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从事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等活动。

二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财政出资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民营文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研发和担保贴费等。发挥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安排50%以上额度投资民营文化企业项 目。

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民营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是改善融资货款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贷款投放力度,积极开发针对 民营文化企业和项 目的金融服务产品。完善文化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五是优先安排项 目用地。将重大民营文化项 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对民营文化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文化企业的,实行灵活、便利的土地政策。

六是着力建设服务平台。切实加强文化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做好文化信息服务工作。组织针对文化企业的各类专业招商洽谈会、银企对接会等,向金融机构推介优秀文化企业及重点文化产业项 目。

七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支持民间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工艺美术大师、民族 民间文化传承人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八是支持文化品牌建设。对主导或参与制订相关标准,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的民营文化企业,给予不同奖励。帮助民营文化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文化类园区(基地)和文化项 目,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九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民营文化企业负担,严禁任何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向民营文化企业摊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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