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官网!

宏观经济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宏观经济

商家有“特权”不妥 “最终解释权”是否该终结?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30日   阅读次数:692次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实施,《办法》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明确规定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最终解释权”是否真的“作古”?除了零售促销行为之外的“最终解释权”是否也该一律禁止呢?

  促销可信度打折扣

  消费者张先生

  对于商家的“最终解释权”非常反感,原先一家商场做活动,打出满300送200的广告,看起来十分诱人,但是拿到手的200元券分成4张50元的,1张要求半个月后才能消费,1张要求消费满200才可以用50,1张要求在超市用,1张说不能在珠宝、化妆品柜台用……虽然商家会以“最终解释权”作挡箭牌,而消费者也很少与其计较到底,但是这种行为最终影响到商家的信誉,上过一次当之后,这个商场所做的促销活动都不再“感冒”了。

  “最终解释权”无意义

  营业员王小姐

  如今正常的促销确实没有必要使用最终解释权,而且,现在消费者维权意识非常强,有没有这句话没什么意义。最终解释权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过去在促销广告中标注这句话,但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一般出现分歧后,商场都会以顾客满意为主。

  避免消费者“找麻烦”

  企划主管刘先生

  因为商场告示、海报一般都较简单,不可能把各种内容罗列得很详尽,所以也担心说不清楚或出现歧义,让消费者钻空子。大多数商场标注解释权也并非是出于有意误导,而是因为消费者可能会在一些语句上出现理解误差。在促销活动中往往会发生一些意料不到的事,为防止个别消费者“找麻烦”,所以强调拥有最终解释权,从而避免消费纠纷,维护自身利益。

  商家有“特权”不妥

  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最终解释权”虽然由来已久,但始终是由交易活动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的商家单方面设定,是为自己独设的特权,排斥对方的知情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借“最终解释权”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制定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其本身就不合法,这样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不能借此免责。不让商家使用最终解释权并不意味着剥夺了商家解释的权力。商家在进行促销时,应该提前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如果有未尽的事项,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辅助解释,应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伍静)

网页建议使用内核为 IE9及IE9 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技术支持:政维嘉楠